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3 分鐘讀完全文 872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國字第1號

國家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5 月 19 日

法官陳立祥

原告
蕭羽慈
被告
國防部空軍司令部
法定代理人
劉任遠

上列當事人間國家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次按依本法請求損害賠償時,應先以書面向賠償義務機關請求之。賠償義務機關拒絕賠償,或自提出請求之日起逾30日不開始協議,或自開始協議之日起逾60日協議不成立時,請求權人得提起損害賠償之訴,國家賠償法第10條第1項、第11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依法繳納裁判費,復未提出已踐行上開規定之協議先行程序之相關證據,經本院於民國111年3月31日命原告於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50,500元及補正提出已踐行協議先行程序之相關證據,並已於同年4月11日將該裁定寄存送達予原告,有上開裁定、送達證書1份附卷可稽。原告逾期迄今仍未繳納裁判費及補正本院所命補正之事項,有本院收狀資料查詢清單、收文資料查詢清單、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答詢表查詢在卷可憑,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19  日

民事庭 法 官 陳立祥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19  日

書記官 林映君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111年度國字第1號於民國 111 年 05 月 19 日裁判,案由為國家賠償,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