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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建字第5號

給付工程款等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1 月 07 日

法官陳順輝

上訴人
即原告
合皓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皓琦

上列上訴人即原告與被上訴人即被告空軍第一戰術戰鬥機聯隊間因111年度建字第5號請求給付工程款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於民國111年11月29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311,156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1,10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又上訴人雖已提出上訴狀,惟未於上訴狀內說明上訴理由。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向本院補繳及補正,逾期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7 日

民事庭 法 官 陳順輝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7 日

書記官 祝語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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