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澎湖地方法院111年度補字第12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澎湖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11 月 25 日
- 法官王政揚
- 法定代理人劉恒志
- 原告劉㤢綺
- 被告澄鼎土地開發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125號 原 告 劉㤢綺 被 告 澄鼎土地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恒志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正,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000,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50,500元。 二、澎湖縣○○鄉○○○段000地號土地及同段000建號建物之最新土 地登記第一類謄本、最新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須含全體所有權人姓名、身分證字號及他項權利全部、勿遮隱)與異動索引。 三、陳報是否更正被告公司名稱(被告已變更名稱為澄鼎建設開發有限公司)。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5 日民事庭 法 官 王政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澎湖縣○○市○○里○○○000號)提出抗告狀(須附繕 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正部分不得抗告 。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5 日書記官 吳天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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