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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125號

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11 月 25 日

法官王政揚

原 告
劉㤢綺
被 告
澄鼎土地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恒志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正,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000,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50,500元。

二、澎湖縣○○鄉○○○段000地號土地及同段000建號建物之最新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最新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須含全體所有權人姓名、身分證字號及他項權利全部、勿遮隱)與異動索引。

三、陳報是否更正被告公司名稱(被告已變更名稱為澄鼎建設開發有限公司)。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澎湖縣○○市○○里○○○000號)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正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5 日

民事庭 法 官 王政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5 日

書記官 吳天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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