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27號
- 原告
- 信隆船舶機械行
- 法定代理人
- 柯棟隆
上列原告與被告龍美航運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承攬報酬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0萬6,89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51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5,0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3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