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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27號

給付承攬報酬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2 月 23 日

法官陳立祥

原告
信隆船舶機械行
法定代理人
柯棟隆

上列原告與被告龍美航運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承攬報酬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0萬6,89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51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5,0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3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3 日

民事庭 法 官 陳立祥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3 日

書記官 林映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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