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澎湖地方法院111年度補字第7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澎湖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7 月 01 日
- 當事人金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張秋霞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74號 原 告 金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秋霞 本件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金富譽國際營造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57,648元,應繳納裁判費6,06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裁判費5,56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1 日民事庭 法 官 王政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1 日書記官 莊茹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