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555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123號

返還買賣價金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3 月 23 日

法官陳立祥

上訴人
即被告
沐石空間設計有限公司
即被告
兼 法 定
代理人
詹月真
共同送達代收人
蕭隆泉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張宗聖等間請求返還買賣價金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12年3月2日111年度訴字第123號民事判決,提起上訴,惟未據繳納上訴費用。經查,本件上訴利益即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50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1萬6,0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另應於7日內補提上訴理由,並附具繕本,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23 日

民事庭 法 官 陳立祥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23 日

書記官 林映君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澎湖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