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澎湖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12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買賣價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澎湖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4 月 20 日
- 當事人沐石空間設計有限公司、詹月真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123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沐石空間設計有限公司 兼 法 定 代 理 人 詹月真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張宗聖、黃筱藍、葉柏呈、謝偉貞及許嫈淑間請求返還買賣價金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2年3月2日本院 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 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2年3月23日裁定,限上訴人於收受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 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112年3月31日送達於上訴人,有送達證書可稽。上訴人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答詢表在卷可佐,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0 日民事庭 法 官 陳立祥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0 日書記官 林映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