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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執全字第6號

假扣押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10 月 12 日

聲 明 人 東億營造有限公司
即 債務人
0000000000000000
法定代理人
蘇清東
相 對 人
嘉陽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即 債權人
法定代理人
海中天

上列聲明人對本院112年度司執全字第6號假扣押強制執行事件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相對人就聲明人所有如附表一編號2至7及附表二所示財產之假扣押強制執行撤銷。

理由

一、按查封動產,以其價格足清償強制執行之債權額及債務人應負擔之費用者為限。強制執行法第50條定有明文。上開動產執行之規定,為不動產之強制執行所準用。強制執行法第13條亦有明文。又按假扣押之執行,除本章有規定外,準用關於動產、不動產、船舶及航空器執行之規定。強制執行法第136條亦有規定。準此,「超額查封」即為法之所不許。查封之財產,如已足供清償強制執行之債權額及債務人應負擔之費用,當然不得再以債務人之其餘財產作為應供強制執行之財產。縱所查封之財產尚有不足,須對債務人之財產再為執行,亦應以補足所需清償之債權額及應負擔之費用為限。至於所查封之財產是否足額,乃執行法院應依職權調查之事項(最高法院96年度台抗字第772號、112年度台抗字第290 號裁定意旨參照)。

二、本件聲明異議意旨略以:相對人向鈞院聲請對聲明人之財產假扣押,經鈞院以112年度全字第1號裁定(下稱系爭假扣押裁定)准許相對人以新臺幣(下同)528萬元或等值之臺灣銀行可轉讓定期存單供擔保後,得對於聲明人之財產於4,800萬元之範圍內為假扣押。嗣相對人持系爭假扣押裁定為執行名義,聲請對聲明人之財產於4,800萬元及聲請執行費用38萬4,008元範圍(合計48,384,008元)內為假扣押強制執行,經鈞院民事執行處以112年度司執全字第6號假扣押強制執行事件(下稱系爭執行事件)受理並執行假扣押如附表一編號1至7及附表二所示財產在案。惟單就附表一編號1所扣押「中興國小地下停車場興建工程112年2月至4月已實現之工程估驗款債權」,其扣押金額為48,384,008元,顯然即可滿足其可假扣押之範圍,並已足供相對人保全其債權,自不應再就附表一編號2至7及附表二所示其他財產為執行,故相對人就聲明人附表一編號2至7及附表二所示其他財產為執行,顯然已屬超額查封,爰具狀聲明異議,請求撤銷附表一編號1以外之假扣押標的之扣押命令等語。

三、查本件聲明人之主張,為指封之相對人所否認,並主張「雙方間之本案訴訟已經進入審理階段,且已就聲明人所應賠償之金額追加,日前並依照本案訴訟審理法院之裁定補繳追加之裁判費774,928元,故兩造間之賠償金額已經超過10,000萬元以上。今聲明人主張查封之部分已超過假扣押金額,明顯係意圖就其所謂超過假扣押部分進行脫產之行為,為免日後相對人勝訴有無法受償之風險,相對人堅信本件並未有超額查封之情形,如有必要,相對人將另行具狀增加假扣押聲請之金額,並願供擔保」等情。惟按假扣押執行中衡量是否超額查封,應以異議裁判時,執行法院已查封標的物之價值於客觀上是否明顯足夠清償已聲請假扣押強制執行或聲明參與分配債權人之全部債權為判斷依據,至存在與否尚不確定之債權,並非判斷是否超額查封所需考量之因素,否則無異使強制執行法第50條關於不得超額查封之規定形同具文(臺灣高等法院111年度抗字第206號裁定意旨參照),是相對人此部分主張即不足採信。本件聲請執行之債權人僅有相對人1人,而本件就附表一編號1標的所扣押之金額48,384,008元,既已滿足相對人就本件假扣押執行案件所聲請扣押聲明人之財產範圍(即48,384,008元),足供相對人保全其債權,自不應再就附表一編號2至7及附表二所示其他財產為強制執行,否則即屬超額查封,應予撤銷,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郭山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12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一:                              (單位:新臺幣 )
編號       第三人名稱 財產種類   扣押金額   1 澎湖縣政府 中興國小地下停車場興建工程112年2月至4月已實現之工程估驗款債權 48,384,008元 2 玉山商業銀行 存款債權     1,864元   3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 存款債權    221,274元   4 臺灣土地銀行 存款債權     56,492元   5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 存款債權  2,390,128元   6 桃園市政府工務局 採購工程款債權  9,283,942元   7 星能股份有限公司 工程款債權  3,818,400元 合計   64,156,108元 
附表二:
編號       第三人名稱 財產種類    備   註 1 瑞興商業銀行 存款股金  執行無效果 2 新北市政府採購處 工程款債權(2筆)  執行無效果   3 桃園市政府養護工程處 工程款債權  執行無效果   4 臺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 工程款債權(2筆)  執行無效果   5 臺灣證券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  執行無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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