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建字第3號
反訴原告即
- 被告
- 東億營造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蘇清東
- 訴訟代理人
- 駱怡雯律師
林維哲律師
上列反訴原告與反訴被告嘉陽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間終止承攬契約等事件,反訴原告提起反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反訴原告起訴請求反訴被告給付新臺幣(下同)7,692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88,89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反訴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反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2年度建字第3號
反訴原告即
林維哲律師
上列反訴原告與反訴被告嘉陽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間終止承攬契約等事件,反訴原告提起反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反訴原告起訴請求反訴被告給付新臺幣(下同)7,692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88,89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反訴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反訴,特此裁定。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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