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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司字第2號

呈報清算人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4 月 22 日

聲請人
易秀錦

上列聲請人因聲請亞果國際潛水股份有限公司呈報清算人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2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一、另補繳聲請費新台幣500元。(聲請費為1,000元)

二、股東會議之簽到簿。

三、願任清算人同意書。

四、公司財產目錄(縱無財產亦須提出)。

五、造具財產目錄,送經監察人審查,提請股東會承認之會議記錄及簽到簿。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2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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