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112年度司聲字第1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確定訴訟費用額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2 年 07 月 12 日
  •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 當事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賴佳渝陳乾禾即興宇租車行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聲字第13號 聲 請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區○○路0號1樓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住同上 代 理 人 賴佳渝 相 對 人 陳乾禾即興宇租車行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7,820元,及自 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理 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依第一項確定之訴訟費用額,應於裁定送達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項、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又應付利息之債務,其利率未經約定,亦無法律可據者,週年利率為百分之5 ,民法第203條亦有明文。 二、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清償借款事件,經本院以112年度訴字 第14號判決訴訟費用由被告(即相對人)負擔確定在案。而聲請人起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10,905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820元,業據聲請人先行墊付,有聲請 人提出之訴訟費用繳納收據影本附卷,該筆費用核屬本件訴訟費用,是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7,820 元,及自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2  日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王志浩 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判決實戰
579 人 正在學習
蕭奕弘律師
判決實戰
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NT$4,540
NT$13,800
省 $9,26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臺灣澎湖地方法院112年度司聲…」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