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澎湖地方法院112年度建字第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終止承攬契約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澎湖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9 月 06 日
- 當事人嘉陽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海中天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建字第3號 原 告 嘉陽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海中天 訴訟代理人 莊惟堯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東億營造有限公司間請求終止承攬契約等事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按訴之變更或追加,其變更或追加後訴訟標的之價額超過原訴訟標的之價額者,就其超過部分補徵裁判費,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5第3項定有明文。查原告起訴雖 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979,472元,然於民國112年8月31 日具狀追加請求100,636,548元,未據繳納裁判費。本件經原告 為訴之追加後,訴訟標的金額為211,996,548元(計算式:111,360,000元+100,636,548元=211,996,548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754,400元,經扣除原告已繳納之979,472元,原告應再補繳裁判費774,92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 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追加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6 日民事庭 法 官 陳順輝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6 日書記官 祝語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