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澎湖地方法院112年度補字第1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債務人異議之訴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澎湖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2 月 04 日
- 當事人大千航太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陳彥伯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10號 原 告 大千航太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彥伯 上列原告與被告林榮鑑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 應補正事項: 一、按因強制執行所得之金額,如有多數債權人參與分配時,執行法院應作成分配表,強制執行法第31條前段定有明文。準此,執行法院必於強制執行有所得,且有「多數債權人參與分配」時,始須作成分配表為分配。如無多數債權人參與分配,縱執行法院誤作成「分配表」,此亦非所謂「分配」,本不適用分配之程序。倘當事人係對該「分配表」所載之債權數額或分配金額有不同意,向執行法院聲明異議時,執行法院仍應依強制執行法第12條所定之程序處理;倘債務人係主張有債權不成立或消滅或妨礙債權人請求之事由發生者,則應依同法第14條規定提起異議之訴;要無依同法第39條至第41條所定就分配表異議程序處理之餘地。查,原告提起本件訴訟,訴之聲明為:「本院110年度司執字第3512號強制 執行事件,對被告所執行之債權分配金額之不足額部分,應予以撤銷,且申請重新分配。」,事實及理由為「債權人未即時將債務人未如期給付款項一事知會本公司,故不應跟被告要求違約金及年利率高達36%的利息(民事執行卷內計算書 係記載利息為年利1%、違約金為年利36.5%,原告主張,顯 有誤會)」,其聲明並不明確,本院無法得知上開「不足額 部分」之金額到底是多少。爰行使闡明權,請原告確認本件訴之聲明(即原告本件希望本院判決主文判命之內容)是否為「㈠確認被告就原告所有坐落澎湖縣○○鄉○○○段000000○000 000○000000地號土地(應有部分均為全部),於民國108年2 月18日設定登記之普通抵押權所擔保之利息、違約金債權均不存在。㈡臺灣澎湖地方法院110年度司執字第3512號拍賣抵 押物強制執行事件之強制執行程序,於超過新臺幣(下同)5,497,192元(包含利息12,192元、違約金5,485,000元)部分應予撤銷。」?或者是其他金額?例如「㈡...於超過2,681,23 4元(即依本院執行處於111年11月8日製作之計算書而原預定發還原告之2,681,234元)部分應予撤銷」。如果是,請提出有正確訴之聲明的書狀,以利本院核定裁判費。若仍未補正正確之金額,將逕以起訴狀原先撰寫之訴訟標的金額8,640,000元計算。 二、本件原告提出之起訴狀當事人欄漏載原告法定代理人姓名、住所或居所,具狀人欄漏未由原告法定代理人蓋章,起訴不合程式,應予補正。逾期未補正者,將駁回其訴。 三、上開補正事項,請依被告人數提出繕本過院。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4 日民事庭 法 官 陳立祥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4 日書記官 林映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