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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64號

給付工程款等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6 月 30 日

法官王偉為

原告
許弘力即春晟企業行
原告
百峰機械工業有限公司
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林桂朱
共同訴訟代理人
蔡鈞如律師

原告與被告久田營造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等事件,原告起

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係屬普通共同訴訟,各原告與被告間

之訴訟標的各異、法律關係各別,故應各別核定訴訟標的金額以

徵收裁判費,經核原告訴訟標的金額各如附表「訴訟標的金額」

欄所示,應徵裁判費各如附表「應徵裁判費」欄所示。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

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30 日

民事庭 法 官 王偉為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30 日

書記官 賴光億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幣別:新臺幣)
編號 原告 訴訟標的金額 應徵裁判費  1 許弘力即春晟企業行 159萬7,094元 1萬6,840元  2 百峰機械工業有限公司 86萬5,439元 9,47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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