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64號
- 原告
- 許弘力即春晟企業行
- 原告
- 百峰機械工業有限公司
- 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 林桂朱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蔡鈞如律師
原告與被告久田營造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等事件,原告起
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係屬普通共同訴訟,各原告與被告間
之訴訟標的各異、法律關係各別,故應各別核定訴訟標的金額以
徵收裁判費,經核原告訴訟標的金額各如附表「訴訟標的金額」
欄所示,應徵裁判費各如附表「應徵裁判費」欄所示。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
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幣別:新臺幣) 編號 原告 訴訟標的金額 應徵裁判費 1 許弘力即春晟企業行 159萬7,094元 1萬6,840元 2 百峰機械工業有限公司 86萬5,439元 9,47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