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澎湖地方法院112年度補字第7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澎湖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8 月 22 日
- 當事人澎湖縣政府、陳光復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77號 原 告 澎湖縣政府 法定代理人 陳光復 訴訟代理人 張競文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樺澎開發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000,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70,3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2 日民事庭 法 官 王政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2 日書記官 吳天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