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澎湖地方法院112年度補字第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終止承攬契約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澎湖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1 月 16 日
- 當事人嘉陽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海中天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8號 原 告 嘉陽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海中天 上列原告與被告東億營造有限公司間請求終止承攬契約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11,36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979,47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6 日民事庭 法 官 王偉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6 日書記官 莊心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