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澎湖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確認債權存在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澎湖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6 月 16 日
- 當事人和風管理顧問有限公司、鄭雋孜、澎湖縣政府、陳光復、寶嵐建設有限公司、卜少平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2號 上 訴 人 和風管理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雋孜 被 上訴人 澎湖縣政府 法定代理人 陳光復 被 上訴人 寶嵐建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卜少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債權存在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判決提起上訴,惟未據繳納上訴費用,查本件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68,606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0,90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 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16 日民事庭 法 官 王偉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16 日書記官 賴光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