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澎湖地方法院113年度司促字第4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澎湖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01 月 12 日
- 當事人華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賴昭銑、劉業誠、澎湖縣○○市○○段0000000地號等13筆土地更新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44號 債 權 人 華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昭銑 代 理 人 劉業誠 債 務 人 澎湖縣○○市○○段0000000地號等13筆土地更新 單元都市更新會 法定代理人 廖進昌 債 務 人 杰新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楊智凱 人 債 務 人 安杰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陳品峯 人 債 務 人 楊肇慶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壹億零柒拾肆萬玖仟肆佰伍拾元,及其中(一)新臺幣壹仟伍佰貳拾伍萬壹仟陸佰肆拾壹元,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十一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三點七五一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十二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二)新臺幣肆仟貳佰參拾玖萬伍仟捌佰玖拾肆元,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十一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三點七五一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三)新臺幣柒拾玖萬肆仟零參拾玖元,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十二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三點七五一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一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四)新臺幣捌拾參萬玖仟伍佰壹拾伍元,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十一月三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三點七五一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一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五)新臺幣肆仟壹佰肆拾陸萬捌仟參佰陸拾壹元,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十二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三點七五一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一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引用聲請書)所載。 三、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其請求並賠償程序費用,否則應於支付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2 日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郭山水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5日內,提出債務人最新戶籍謄 本(記事欄勿省略,惟與債務人本人無關者得省略),以核對支付命令是否合法送達債務人;如債務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近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三、債務人於收受本支付命令後,如認支付命令所述之債權或其金額,有虛偽不實或錯誤情事者,應即向本院聲明異議,切勿認本件支付命令係詐騙手法而置之不理,致支付命令因逾期未聲明異議,可據為強制執行之執行名義,進而所有財產(諸如不動產、存款、薪水)遭受法院查封或拍賣之強制執行。本院非訟中心之聯絡電話(00)0000000分機108。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