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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澎湖地方法院113年度司司字第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延展清算完結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3 年 01 月 23 日

  • 當事人
    呂碧華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司字第1號 聲 請 人 呂碧華 上列聲請人聲請延展清算完結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於民國(下同)111年9月6日就 任為陽光阿有旅行社有限公司之清算人,前經本院111年度 司司字第1號聲報清算人准予備查,惟因公司尚有金融帳戶 仍待辦理結清,清算尚未完成,爰聲請准延展清算期間等語。 二、按無限公司之清算人應於6個月內完結清算,不能於6個月內完結清算時,清算人得申敘理由,向法院聲請展期。公司法第87條第3項定有明文。又上開規定於有限公司之清算亦準 用之。公司法第113條定有明文。 三、經查,聲請人於111年9月6日就任為陽光阿有旅行社有限公 司之清算人後均未曾向本院聲請展延清算期間,則就任後6 個月至112年3月6日為原定清算期間,聲請人於113年1月3日始向本院聲請清算展期,已逾原定清算期間,公司法第87條第3項旨在督促清算人執行職務,以儘速完結清算,以保障 股東及公司債權人之權益。如逾清算逾清算期間仍准予裁定展期,則該條規定清算期限及逾期處以罰鍰之規定將成具文,綜上,聲請人之清算展期之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3  日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王志浩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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