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字第6989號
- 債權人
- 冠川金鑽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高莉萍 住同上
- 送達代收人
- 張伊伶
- 設新北市○○區○○○路00號1樓
住○○市○○區○○○路0段00○0號4
樓
上列債權人對債務人林炳坤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由債務人之住、居所、公務所、事務所、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查債權人聲請查詢債務人林炳坤之保險資料,屬於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惟債務人之住所係在高雄市前金區,有債務人戶籍謄本附卷可參。依上開規定,本件應屬臺灣高雄地方法院管轄,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屬有誤,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王志浩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