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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消債更字第3號

更生事件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3 月 04 日

法官陳立祥

聲請人
程美蓮
代理人
林文鑫律師

上列聲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20日內,補提如附表所示資料到院。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事件,因有如附表所示資料未完備,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4   日

民事庭 法 官 陳立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4   日

書記官 吳天賜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一、請提出聲請人提出民國111至112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
    料清單。
二、聲請人除已陳報之債權人外,有無其他資產管理公司之債權
    人或民間債權人存在?若有,各積欠債務為何?如有不同,
    請重行製作所有債權人清冊到院,並提出相關之借貸證明文
    件、聯絡電話及地址。
三、聲請人自陳「名下有一部代步的老舊機車」,請提出機車行
    照影本、該車之照片及價值證明(諸如:同年份廠牌車輛成
    交價證明、車行估價單等)。如有上開以外之其他財產(如
    現金、汽機車、金銀飾品等),應陳報財產清單並提出財產
    證明(如汽機車行照影本)、照片、價值證明(如無其他財
    產亦請註明)。
四、請如實陳報聲請人有無借名登記於他人名下之財產,如有,
    併陳報財產種類(如為不動產應陳報地號、建號、持分,如
    為車輛併陳報車牌號碼、廠牌、車型、出廠年份)、數量、
    及該他人姓名。
五、聲請人名下無不動產,何以陳報「房貸」為負債原因之一?
    請提出實際支出相關證明文件或單據。
六、請聲請人提出完整之房屋租賃契約。又聲請人自陳「現與女
    兒同住」,則有無共同分擔租金及家庭生活費用?若有,金
    額若干?並提出相關單據(例如租金轉帳或租金收取紀錄、
    水電瓦斯費單據);如無分擔,亦請敘明理由。 
七、請聲請人說明為何有支出每月手機費新臺幣1,000元之必要
    性,並提出得佐證該等必要性之相關釋明資料,並應提出相
    關繳費單據。
八、請聲請人提出最新郵局存摺封面暨完整清晰內頁之資料影本
    並補登存摺至本裁定送達日之後。且聲請人應就提出之郵局
    帳戶明細內,如有非薪資之款項入帳者,請「逐項」說明該
    款項提供者姓名、聯絡方式(電話、住址)及提供原因(例
    如包含但不限於:「森森百」、「東森得易」、「呂碧華」
    等等)。
九、請說明聲請人名下之所有保險有無保單價值準備金或解約金
    ,若有,數額若干?並自行先向保險公司取得相關資料。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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