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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20號

清償借款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3 月 07 日

法官王偉為

原告
華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昭銑
訴訟代理人
劉業誠

上列原告與被告澎湖縣○○市○○段0000000地號等13筆土地更新單元都市更新會、杰新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楊智凱、安杰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陳品峯、楊肇慶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足額裁判費:

一、按因財產權而起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次按以一訴附帶請求起訴後之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民國112年12月1日施行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明定,亦即請求起訴前之利息、違約金部分(計算至起訴前1日)應併算其價額。復按起訴不合程式而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明定。

二、本件原告於113年1月3日聲請本院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113年度司促字第44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原告聲明請求被告應給付如附表一所示金額,其本金及請求起訴前利息、違約金部分(計至113年1月2日)之總額如附表二所示為新臺幣(下同)101,106,888元。爰核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101,106,888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900,547元,扣除原告前繳支付命令聲請費500元後,原告尚應補繳裁判費900,04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按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得抗告,如有不服,應於收受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7 日

民事庭 法 官 王偉為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7 日

書記官 吳佩蓁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一:(金額:新臺幣)
編號 原告起訴請求被告給付之內容  1 15,251,641元,及自112年11月1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3.7515%計算之利息,暨自112年12月19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依前開利率10%,超過6個月者,按前開利率20%計付之違約金。  2 42,395,894元,及自112年11月3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3.7515%計算之利息,暨自112年12月31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依前開利率10%,超過6個月者,按前開利率20%計付之違約金。  3 794,039元,及自112年12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3.7515%計算之利息,暨自113年1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依前開利率10%,超過6個月者,按前開利率20%計付之違約金。  4 839,515元,及自112年11月31日(按:應為112年11月3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3.7515%計算之利息,暨自113年1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依前開利率10%,超過6個月者,按前開利率20%計付之違約金。  5 4,1468,361元,及自112年12月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3.7515%計算之利息,暨自113年1月5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依前開利率10%,超過6個月者,按前開利率20%計付之違約金。 
附表二:(金額:新臺幣)
編 號 計算 類別 計算本金 (元)  起始日 終止日 計算基數 利率 (年息) 金額(元) (元以下四捨五入)  1  債權本金 15,251,641     15,251,641  利息 15,251,641 112年11月18日 113年1月2日 46/365年 3.7515% 72,109  違約金 15,251,641 112年12月19日 113年1月2日 15/365年 0.37515% 2,351  2 債權本金 42,395,894     42,395,894  利息 42,395,894 112年11月30日 113年1月2日 34/365年 3.7515% 148,154  違約金 42,395,894 112年12月31日 113年1月2日 3/365年 0.37515% 1,307  3 債權本金 794,039     794,039  利息 794,039 112年12月1日 113年1月2日 33/365年 3.7515% 2,693  違約金 794,039 113年1月2日 113年1月2日 1/365年 0.37515% 8  4 債權本金 839,515     839,515  利息 839,515 112年11月30日 113年1月2日 34/365年 3.7515% 2,934  違約金 839,515 113年1月1日 113年1月2日 2/365年 0.37515% 17 5 債權本金 4,1468,361     4,1468,361  利息 4,1468,361 112年12月4日 113年1月2日 30/365年 3.7515% 127,865  違約金 4,1468,361 113年1月5日 113年1月2日 0/365年 0.37515% 0                                                                     合 計        101,106,8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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