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澎湖地方法院113年度補字第4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澎湖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06 月 07 日
- 當事人鴻漢營造有限公司、黃清長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46號 原 告 鴻漢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清長 上列原告間因給付工程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朱程庠即承侑工程行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87,051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49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6,99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7 日民事庭 法 官 王偉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7 日書記官 吳佩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