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27號
- 債權人
- 百錄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方子雄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得睿國際餐飲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
院裁定如下:
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特此裁定:
㈠、聲請費新臺幣500元。
㈡、債務人公司之最新公司登記事項卡及其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附註: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4年度司促字第27號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得睿國際餐飲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
院裁定如下:
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特此裁定:
㈠、聲請費新臺幣500元。
㈡、債務人公司之最新公司登記事項卡及其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附註: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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