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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票字第7號

本票裁定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1 月 21 日

聲請人
丹意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乙○○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

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特

此裁定:

一、補繳聲請費新臺幣1,000元。

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附註:依民國114年1月1日新修正施行之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與非訟事件及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5條:非訟事件程序費用依非訟事件法第13條、第14條第1項、第15條、第17條原定額數,加徵十分之五。

本件請求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0萬元以上未滿1,000萬元,應徵收聲請費3,000元,扣除已繳之2,000元,尚應補繳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1 日

馬公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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