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114年度司聲字第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返還擔保金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4 年 06 月 20 日

  • 當事人
    欣誠營造有限公司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聲字第8號 聲 請 人 欣誠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辛清二 代 理 人 桂祥晟律師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洪妤安即群益企業行間聲請返還擔保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洪妤安即群益企業行間請求返還所有物等事件,聲請人前遵鈞院110年度重訴字第4號判決(下稱本案判決),為擔保假執行,曾提供新臺幣( 下同)2,341,000元為擔保金,並以鈞院114年度存字第6號提存事件提存在案。因該事件業經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以112年度重上字第106號判決駁回相對人之上訴確定,訴訟終結且聲請人係本案判決全部勝訴確定。故本件供擔保原因已消滅,且無庸定20日以上之期間催告受擔保利益人行使權利。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04條第1項第1款規定,聲請准予返還擔 保金等語,並提出提存書、國庫存款收款書、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以112年度重上字第106號民事判決、確定證明書及戶籍謄本等件為證。 二、按擔保提存之提存人於提存後,假執行之本案判決已全部勝訴確定,得聲請該管法院提存所返還提存物,無庸法院裁定,提存法第18條第1項第1款、同法施行細則第16條分別定有明文。蓋以民事訴訟因宣告假執行而提供之擔保金,係備作賠償受擔保利益者所受損害之用,供擔保人所請求之本案訴訟如獲全部勝訴判決確定,即不能認受擔保利益人受有損害。再者,假執行之本案判決是否全部勝訴,應以假執行之本案判決與最後終局確定判決二者予以比較,並非以原告起訴之聲明為準(最高法院93年度臺抗字第162號裁定意旨參照) 。 三、經查,本件聲請人前於民國114年1月20日依本院110年度重 訴字第4號民事判決主文第4項,為擔保主文第一項所命相對人給付之假執行,而向本院提存擔保金2,341,000元,此經 調閱相關卷宗審閱屬實。嗣上開判決經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12年度重上字第106號判決駁回相對人之上訴,並因相對人未再上訴,業於114年4月14日確定在案。本件第一審判決,雖經上訴審將利息部分之起算日更正為具體之日期,惟此僅為便利當事人核算利息,而為之更正,並非因認上訴有理由而部分廢棄原判決,仍應視為全部維持原審判決。因而可認本件聲請人得據以假執行之部分,已獲本案判決全部勝訴確定,故依上開提存法之規定,聲請人即得逕向本院提存所聲請返還擔保金,毋庸本院另為准予返還之裁定。從而,聲請人之聲請核無必要,應予駁回。 四、爰依前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0  日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郭山水

判決實戰
579 人 正在學習
蕭奕弘律師
判決實戰
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NT$4,540
NT$13,800
省 $9,26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臺灣澎湖地方法院114年度司聲…」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