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36號
- 原告
- 德歡環保工程企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郭秀玲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曾於民國114年3月6日聲請對被告驛禾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1萬4,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9,560元,扣除前已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9,0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上開金額,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