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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4號

清償借款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2 月 03 日

法官王政揚

原 告
世邦國際集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健發
本件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莊筱蘋發支付命令
,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
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901,00
0元,應繳納裁判費49,609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
,尚應補繳裁判費49,109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補
繳,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澎湖縣○○市○○里○○○000號)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3 日

民事庭 法 官 王政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3 日

書記官 高慧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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