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66號
- 原告
- 黃群凱
- 訴訟代理人
- 蕭琪男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群益企業行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訴之聲明第一項請求被告應將坐落澎湖縣○○市○○段000000地號土地其上建物(門牌號碼:澎湖縣○○市○○里00鄰○○○00000號)辦理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此部分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074,500元(依澎湖縣政府使用執照所載工程造價);訴之聲明第二項請求確認兩造承攬報酬酌減4,325,000元,又原告所主張之數項標的並無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故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合併計算核定為5,399,500元(計算式:1,074,500元+4,325,000元=5,399,5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4,6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