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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74號

給付服務費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9 月 30 日

法官費品璇

原告
億美工程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秦詩漣
訴訟代理人
孫丁君律師
訴訟代理人
謝建弘律師
訴訟代理人
陳冠中律師
被告
澎湖縣政府
法定代理人
陳光復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服務費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797,75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4,2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30 日

民事庭 法 官 費品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30 日

書記官 杜依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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