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訴字第33號
- 原告
- 陳平家
- 原告
- 陳俊興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桂祥晟律師
- 被告
- 晶田企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李培哲
張 哲
黃秀華
李美英
吳俊毅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最高限額抵押權不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4年10月23日15時50分,在本院第三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4年度訴字第33號
張 哲
黃秀華
李美英
吳俊毅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最高限額抵押權不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4年10月23日15時50分,在本院第三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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