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610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訴字第60號

給付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9 月 04 日

法官王政揚

原告
品臻食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志豪
被告
程賢修即讚哥燒肉便當店即春讚食記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編第3章第1節、第2節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原告提起本件給付貨款事件,未據補繳納裁判費新臺幣39,025元,茲於民國114年7月30日裁定命原告於送達後7日內補繳,而此項裁定已於14年8月5日合法送達原告,原告迄今猶未繳納,有前開補正裁定送達證書、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等在卷可稽,是以原告提起本件訴訟之程序自非適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4   日

         民事庭 法 官 王政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4   日

             書記官 高慧晴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澎湖地方法院114年度訴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