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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訴字第65號

請求減少價金等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9 月 15 日

法官陳順輝

原告
王怡雅
原告
邱育潔
共同訴訟代理人
蔡鈞如律師

黃宣瑀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洪妤安即群益企業行等間請求減少價金等事件,依財政部稅務入口網公示資料查詢服務結果,群益企業行為合夥商號,原告所提之起訴狀當事人欄「洪妤安即群益企業行」之記載為獨資商號模式,顯係誤繕,請具狀更正為「被告群益企業行、法定代理人洪妤安」,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5 日

民事庭 法 官 陳順輝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5 日

書記官 洪鈺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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