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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澎湖地方法院114年度訴字第6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請求減少價金等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4 年 09 月 15 日
  • 法官
    陳順輝

  • 當事人
    王怡雅邱育潔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訴字第65號 原 告 王怡雅 邱育潔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蔡鈞如律師 黃宣瑀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洪妤安即群益企業行等間請求減少價金等事件,依財政部稅務入口網公示資料查詢服務結果,群益企業行為合夥商號,原告所提之起訴狀當事人欄「洪妤安即群益企業行」之記載為獨資商號模式,顯係誤繕,請具狀更正為「被告群益企業行、法定代理人洪妤安」,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 ,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5 日民事庭 法 官 陳順輝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5 日書記官 洪鈺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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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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