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訴字第65號
- 原告
- 王怡雅
- 原告
- 邱育潔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蔡鈞如律師
黃宣瑀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洪妤安即群益企業行等間請求減少價金等事件,依財政部稅務入口網公示資料查詢服務結果,群益企業行為合夥商號,原告所提之起訴狀當事人欄「洪妤安即群益企業行」之記載為獨資商號模式,顯係誤繕,請具狀更正為「被告群益企業行、法定代理人洪妤安」,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4年度訴字第65號
黃宣瑀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洪妤安即群益企業行等間請求減少價金等事件,依財政部稅務入口網公示資料查詢服務結果,群益企業行為合夥商號,原告所提之起訴狀當事人欄「洪妤安即群益企業行」之記載為獨資商號模式,顯係誤繕,請具狀更正為「被告群益企業行、法定代理人洪妤安」,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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