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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27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1 月 10 日

債權人
百錄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方子雄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得睿國際餐飲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

院裁定如下:

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特此裁定:

㈠、聲請費新臺幣500元。

㈡、債務人公司之最新公司登記事項卡及其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附註: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0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王志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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