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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27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2 月 11 日

債權人
百錄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方子雄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得睿國際餐飲有限公司核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聲請支付命令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1款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債權人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4年1月10日裁定命於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民國114年1月20日送達於債權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證。惟債權人逾期迄未補正,其聲請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1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王志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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