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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聲字第1號

聲明異議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1 月 09 日

法官楊國精王政揚費品璇

異議人
樺澎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特別代理人 許慧娟

上列異議人因相對人澎湖縣政府聲請選任特別代理人事件,對於本院書記官民國113年12月17日113年度聲字第5號書記官處分書提出異議,未據繳納裁判費。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2項第4款規定,對於法院書記官之處分提出異議,徵收裁判費新臺幣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異議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異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9 日

民事庭 審判長法 官 楊國精

法 官 王政揚

法 官 費品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9 日

書記官 吳佩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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