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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23號

代位確認債權存在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4 月 10 日

法官陳順輝

原告
欣誠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辛清二
訴訟代理人
桂祥晟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洪妤安即群益企業行等間請求代位確認債權存在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50萬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89,250元。

二、被告洪啟翔、曾智彥、陳清四、楊家益、許雅雯、陳雅玲、黃群凱、陳秉堅、蔡曜任、王新智、王怡雅、許世正、邱育潔、呂秀敏、呂亦倫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澎湖縣○○市○○里○○○000號)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0 日

民事庭 法 官 陳順輝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0 日

書記官 洪鈺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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