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4號
- 原 告
- 世邦國際集運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李健發
- 本件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莊筱蘋發支付命令
- ,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
- 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901,00
- 0元,應繳納裁判費49,609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
- ,尚應補繳裁判費49,109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補
- 繳,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4年度補字第4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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