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54號
- 原告
- 品臻食品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黃志豪
本件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程賢修即讚哥燒肉
便當店即春讚食記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
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
為新臺幣(下同)3,245,800元,應繳納裁判費39,525元,扣除
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裁判費39,025元。茲限
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
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