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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66號

履行契約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9 月 15 日

法官陳順輝

原告
黃群凱
訴訟代理人
蕭琪男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群益企業行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訴之聲明第一項請求被告應將坐落澎湖縣○○市○○段000000地號土地其上建物(門牌號碼:澎湖縣○○市○○里00鄰○○○00000號)辦理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此部分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074,500元(依澎湖縣政府使用執照所載工程造價);訴之聲明第二項請求確認兩造承攬報酬酌減4,325,000元,又原告所主張之數項標的並無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故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合併計算核定為5,399,500元(計算式:1,074,500元+4,325,000元=5,399,5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4,6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澎湖縣○○市○○里○○○000號)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5 日

民事庭 法 官 陳順輝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5 日

書記官 洪鈺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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