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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訴字第33號

確認最高限額抵押權不存在等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8 月 08 日

法官陳立祥

原告
陳平家
原告
陳俊興
共同訴訟代理人
桂祥晟律師
被告
晶田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培哲

張 哲

黃秀華

李美英

吳俊毅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最高限額抵押權不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4年10月23日15時50分,在本院第三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8   日

            民事庭 法 官 陳立祥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8   日

                書記官 賴光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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