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訴字第60號
- 原告
- 品臻食品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黃志豪
- 被告
- 程賢修即讚哥燒肉便當店即春讚食記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編第3章第1節、第2節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原告提起本件給付貨款事件,未據補繳納裁判費新臺幣39,025元,茲於民國114年7月30日裁定命原告於送達後7日內補繳,而此項裁定已於14年8月5日合法送達原告,原告迄今猶未繳納,有前開補正裁定送達證書、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等在卷可稽,是以原告提起本件訴訟之程序自非適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