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澎湖地方法院114年度訴字第6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請求減少價金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澎湖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4 年 09 月 15 日
- 法官陳順輝
- 當事人王怡雅、邱育潔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訴字第65號 原 告 王怡雅 邱育潔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蔡鈞如律師 黃宣瑀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洪妤安即群益企業行等間請求減少價金等事件,依財政部稅務入口網公示資料查詢服務結果,群益企業行為合夥商號,原告所提之起訴狀當事人欄「洪妤安即群益企業行」之記載為獨資商號模式,顯係誤繕,請具狀更正為「被告群益企業行、法定代理人洪妤安」,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 ,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5 日民事庭 法 官 陳順輝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5 日書記官 洪鈺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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