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澎湖地方法院114年度重訴字第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確認債權關係不存在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澎湖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4 年 09 月 09 日
- 法官陳立祥
- 法定代理人黃子明、張欽勇
- 原告世久營造探勘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永懋工程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重訴字第4號 原 告 世久營造探勘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子明 被 告 永懋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欽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債權關係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按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之情形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249條 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繳納第一審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4年7月31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後7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114年8月6日送達原告,惟原告迄今仍未補正等情,有該裁定、送達回證、繳費資料明細、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在卷可稽,是原告逾期仍未補正,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9 日民事庭 法 官 陳立祥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9 日書記官 賴光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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