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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澎湖地方法院114年度重訴字第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確認債權關係不存在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4 年 09 月 09 日
  • 法官
    陳立祥
  • 法定代理人
    黃子明、張欽勇

  • 原告
    世久營造探勘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
    永懋工程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重訴字第4號 原 告 世久營造探勘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子明 被 告 永懋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欽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債權關係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按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之情形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249條 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繳納第一審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4年7月31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後7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114年8月6日送達原告,惟原告迄今仍未補正等情,有該裁定、送達回證、繳費資料明細、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在卷可稽,是原告逾期仍未補正,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9   日民事庭  法 官 陳立祥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9  日書記官 賴光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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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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