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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聲字第11號

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7 月 13 日

法官陳立祥

聲請人
王佩泓

上列聲請人因請求國家賠償事件(本院114年度重國更一字第1號),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依據刑事訴訟法第237條第1項暨本院民國112年度訴字第20號刑事判決。法定期間6個月內:114年9月17日至115年3月17日,提告主要債權人暨國家損害賠償原告王佩泓妨害名譽及誣告權利時效消滅!結案!聲請人於115年3月14日前已向書記官林均軒及法官陳立祥完成抗告並補正,至115年6月20日即將屆滿第3個月等語。

二、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6個月內,繳納費用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第1項)。經查,聲請意旨不知所云,顯非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駁回!。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13  日

            民事庭 法 官 陳立祥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13  日

                書記官 林均軒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115年度聲字第11號於民國 115 年 07 月 13 日裁判,案由為交付法庭錄音光碟,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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