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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消債更字第8號

更生事件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7 月 09 日

法官陳立祥

聲請人
解柔茹
代理人
黃千珉律師

主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30日內,補提如附表所示資料到院。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事件,因有如後附附表所示資料未完備,爰定期命補正,且「應據實陳報」,如逾期未補正,且無正當理由者,則將認聲請人未盡協力義務,並駁回其聲請。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9  日

            民事庭 法 官 陳立祥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9  日

                書記官 林均軒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一、請提出聲請人及子女114年度綜合所得税各類所得資料清單
    、最新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若國稅局114年度
    之所得資料尚未製作完畢而無法調取,則改提出聲請人及子
    女於115年自行向國稅局申報之資料或國稅局提供之試算書
    )。
二、債務人聲請前,如已有繼承事實發生(不論發生時間),應
    陳報該繼承相關資料(繼承時間、有無拋棄繼承、遺產稅納
    稅資料、有無繼承到何種遺產、遺產分割資料)。  
三、請如實陳報聲請人、聲請人子女有無借名登記於他人名下之
    財產,如有,併陳報財產種類(如為不動產應陳報地號、建
    號、持分,如為車輛併陳報車牌號碼、廠牌、車型、出廠年
    份)、數量、及該他人姓名。
四、聲請人現使用之交通工具為何?使用之交通工具為何人所有
    ?併提出行車執照影本。若係搭乘大眾運輸工具,請說明計
    算方式(諸如:搭乘大眾運輸之起、迄點為何、每月搭乘次
    數、每段票之金額等)。並請說明聲請人所陳報之每月生活
    必要支出費用是否包含交通費。  
五、請提出聲請人目前任職單位之在職證明書,並提出每月收入
    之入帳證明(薪資單或薪資明細、薪資袋等有詳細記載收入
    各筆細項之資料)。若有從其他業務行為或兼職而收取金錢
    者,亦同。
六、請提出聲請人及子女於各金融機構(包括郵局)之「全部存
    摺影本」(請提出完整之存摺内頁,附完整清晰封面及內頁
    明細外,尚須補登存摺資料自113年3月起至陳報日止。如為
    網路銀行,應提出足資識別該帳戶為聲請人所有之帳號資料
    等截圖晝面),並應逐筆說明各項存款之原因、來源及性質
 ★若存摺列印中因交易筆數過多而濃縮記載,務請至金融機構
    辦理列印交易明細清單。
七、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相關案件應將全部之債權人申報認列,
    台端曾具狀陳報「尚未包含非金融機構債權人」等語,故應
    同時應包含「非金融機構之債權人」。
八、請說明全部債務之負債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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