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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聲字第三五號

民事裁判日期 92 年 01 月 09 日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聲字第三五號
聲 請 人
高雄區中小企業銀行澎湖分行
法定代理人
丙○○
送達代收人
乙○○
相 對 人
舒視眼鏡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右聲請人聲請返還擔保金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本院九十一年度存字第七七號提存事件聲請人所提存之擔保金新台幣壹拾柒萬元,准予返還。

聲請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為:聲請人前遵照九十一年度裁全字第一O三號假扣押裁定,以九十一年度存字第七七號提存事件提存新台幣一十七萬元後,對相對人財產以九十一年度執全字第七五號假扣押強制執行在案。現聲請人業已撤回上述假扣押事件之強制執行程序,並定二十日以上期間催告相對人就擔保金行使權利,但相對人迄未行使,為此聲請返還擔保金。

二、經本院調閱上開卷宗,並審酌聲請人所提催告資料及查閱本院分案紀錄後,認聲請人所述屬實,所請於法有據,應當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B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庭~B法官 陳介安

~B法院書記官 劉竹苞

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一   月   九   日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一   月   十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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