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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補字第一七號

給付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93 年 06 月 21 日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補字第一七號

原告
御業消防安全設備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孫鴻光
被告
甲○○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伍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伍拾肆萬伍仟捌佰陸拾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伍仟玖佰伍拾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壹仟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肆仟玖佰伍拾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

二、特此裁定。

~B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庭~B法官 陳介安

~B法院書記官 劉竹苞

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補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六   月  二十一  日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六   月  二十一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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