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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澎湖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重訴字第七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清償借款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93 年 08 月 06 日
  • 法定代理人
    甲○○

  • 原告
    福壽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
    乙○○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重訴字第七號 原   告 福壽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被   告 乙○○ 右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之十三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 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九十三年七月八日裁定限期命其 於送達原告時起五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民國九十三年七月十六日送達原告, 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八   月   六    日 ~B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庭 ~B  法   官 李宛玲 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八   月   六    日 ~B  法院書記官 莊茹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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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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