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94年度婚字第24號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4年度婚字第24號
- 原告
- 乙○○
- 被告
- 甲○○
- 訴訟代理人
- 謝旻吟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離婚事件,本院於民國94年6月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准原告與被告離婚。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於民國94年3月12日,與被告結婚,雙方並無子女,結婚不久,彼此即有多次衝突,感情日益疏離,相處情形逐漸惡化,目前已經分居,再無繼續婚姻關係之可能性等情,為被告所不爭執,並有原告提出之戶籍謄本一件、存證信函兩份、被告提出之診斷證明書五張為證,堪信為真正。因此,依據民法第1052條第2項「夫妻間有重大事由難以維持婚姻者,夫妻之一方得請求離婚」之規定,原告訴請與被告離婚,應予准許。
二、本件訴訟中,被告曾對原告提起反訴,雙方尚且互有金錢賠償之請求,現雙方已經就此部分有所協議,並均履行完畢後撤回反訴及金錢給付之訴,有卷內訴訟資料可查。因而,雙方離婚後,日後應無其他糾葛存在,附此敘明。
三、結論: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78條,判決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