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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94年度婚字第24號

離婚民事裁判日期 94 年 06 月 20 日

法官陳介安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4年度婚字第24號

原告
乙○○
被告
甲○○
訴訟代理人
謝旻吟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離婚事件,本院於民國94年6月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准原告與被告離婚。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於民國94年3月12日,與被告結婚,雙方並無子女,結婚不久,彼此即有多次衝突,感情日益疏離,相處情形逐漸惡化,目前已經分居,再無繼續婚姻關係之可能性等情,為被告所不爭執,並有原告提出之戶籍謄本一件、存證信函兩份、被告提出之診斷證明書五張為證,堪信為真正。因此,依據民法第1052條第2項「夫妻間有重大事由難以維持婚姻者,夫妻之一方得請求離婚」之規定,原告訴請與被告離婚,應予准許。

二、本件訴訟中,被告曾對原告提起反訴,雙方尚且互有金錢賠償之請求,現雙方已經就此部分有所協議,並均履行完畢後撤回反訴及金錢給付之訴,有卷內訴訟資料可查。因而,雙方離婚後,日後應無其他糾葛存在,附此敘明。

三、結論: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78條,判決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判決上訴,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4  年  6   月  20  日

民事庭 法 官 陳介安

中  華  民  國  94  年  6   月  20  日

書記官 劉竹苞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94年度婚字第24號於民國 94 年 06 月 20 日裁判,案由為離婚,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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